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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5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潜江市高石碑镇长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4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潜江市**镇**路**村**组**段,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的观察,所驾车的前部将前方同向行走的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6日死亡。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现场拨打110和120,随后在江汉**医院向民警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5300元人民币,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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