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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持Cl驾驶证驾驶湘KD****小型汽车从双峰县荷叶镇去井字镇,途经荷叶镇**村地段时,与行人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甲迅速送尹某某去医院,并在路上向双峰县公安局报警,尹某某在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保险理赔支付凭证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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