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9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宜章县玉溪镇往长村乡方向行驶,行至S346线117KM+800M(五都岭村村道叉路口)处时,与从该路口驶入省道的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彭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报警并守候现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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