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18时45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尾数06****),沿着107国道由南往北从衡阳往湘潭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中路铺镇柳桥村集中组地段时,与同向前方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月7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3211201800004531号:彭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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