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7********,汉族,文盲,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0时55分许,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刘某某从洛表镇合作村4组县道方向往民权村一组村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杨高路7KM+500M处右转弯时,驶出道路坠落下高坎,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及鉴定,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系重型暴力致特重型颅脑毁损伤死亡。案发后,彭某某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负事故主要责任、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系其家属、已取得其他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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