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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A2L**N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鸡场坪镇沿204县道往柏果方向行驶,行至204县道**KM+**m处时与行至此处不慎摔倒的吴某某、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与被害人龙某某及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完毕,取得当事人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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