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碑林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7月2日退回周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周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重新报送,补送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案件集体研究登记册,但未就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列举的事项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周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2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驾驶陕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94KM+580M(周至县广济镇南留村段)处时,因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将同向行人郭某某当场撞死,造成交通事故。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在事故认定中未将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案发视频作为证据使用,且卷宗未见侦查机关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相关材料,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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