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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汉中**有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号楼**单元**室。该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陕F5****号小型轿车,沿勉县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的交叉路口,逢右方殷某某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两车碰撞,后陕F5****号小型轿车失控与过公路的行人唐某某碰撞,致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0日死亡。

2019年12月10日,根据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5****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右侧后部与浙B6****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前部发生过接触,陕F5****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左侧后部所检痕迹符合与软物(如人体)接触形成的痕迹特征。2、陕F5****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其技术状况正常。3、 浙B6****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其技术状况正常。4、陕F5****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视频播放时间00:00:06第10帧至00:00:06第15帧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浙B6****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视频播放时间00:00:07第9帧至00:00:07第14帧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48KM/H。

2020年1月10日,经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彭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殷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唐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13日,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唐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腹腔脏器损伤,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被害人唐某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家属369000元,现已履行,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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