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赣******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吉安县S222省道245KM+350M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赣DU5994赣******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彭某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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