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安达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在安达市北引四道街路口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翟某某相撞,造成翟某某受伤。2019年09月29日,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9日,经哈工大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障碍死亡,损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2019年10月16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以认定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与行人翟某某发生过接触;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的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的范畴。2019年10月24日,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彭某某赔偿被害人翟某某家属损失共计14万元,翟某某家属对彭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二份、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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