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0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一辆湘******启辰牌白色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S323线枧头特色小镇路段时,与站在道路中间的行人欧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欧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06月26日,经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同乘人员(其妻)主动报案后,在肇事现场被传唤到案,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刑事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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