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道县**办事处**助理,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楼**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释放;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道县***往****方向行驶。14时33分许,途经道县富塘街道李家园路段时,追尾撞到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受伤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案发后当日主动投案,并主动与被害人魏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魏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真诚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