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12日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蒙某某(已起诉)招募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指使以通过在QQ群里发布领取王者荣耀皮肤礼包、苹果手机礼包为诱饵的方式,骗取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参与骗取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共计1075个,其非法获利8538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5月9日,其主动退赃853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8538元人民币由本院移送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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