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方县**镇**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20年8月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中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农业保险是一种惠农政策性保险,主要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葡萄保险等险种,葡萄保险的保费为每亩45元,其中,由财政补贴保费的百分之五十,投保人承担百分之五十。中方县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为**股份有限公司中方县支公司。
2017年下半年,**股份有限公司中方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委托中方县**镇**中心工作人员李某某(同案不起诉)在**镇宣传推广葡萄保险投保事宜,李某某向负责**站工作的陈某某(同案不起诉)汇报后,两人便向**镇**村葡萄种植户宣传推广,虽然**镇**村共有1000多亩葡萄种植面积,但只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愿意投保。后李某某、陈某某自己出保费各自投保400亩面积,彭某某虽然只有57亩左右的实际种植面积,仍投保了200亩,上述1000亩葡萄保险均以彭某某的名义投保。2018年,**村葡萄因发生病虫灾害而获得理赔,45412.5元保险金支付到位后由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三人按各自所投保面积进行分配。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三人仍自己出保费以彭某某的名义各自投保500亩葡萄保险。2019年,**村的葡萄因风暴灾害而获得理赔,35325元保险金支付到位后由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按各自所投保面积进行分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7380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738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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