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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保险诈骗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绰号:杰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广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1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3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5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相互伙同,由李某某使用杨某某、彭某某支付宝账户,通过支付宝平台向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被不法份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之后李某某采取制造杨某某、彭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的假象,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报案,编造发生杨某某、彭某某手机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的保险事故,并提供伪造的报警回执等材料,向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李某某骗取保险金共计18315元,彭某某分得共计3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李某某在寻找人员使用支付宝账户进行诈骗,将杨某某介绍给李某某,由李某某使用杨某某支付宝账户,骗取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8700元,李某某支付给彭某某“介绍费”300元。    

(二)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伙同李某某,由李某某使用彭某某支付宝账户,骗取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9615元,彭某某分得3600元。

2019年8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三圣公寓3幢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安全险商业版保险单、理赔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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