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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了卡号为4218********3139的信用卡,信用卡核发后,开始透支使用,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08年开始和朋友合伙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累计债务高达200多万元。因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无法筹到钱,便陆续将民生信用卡内钱款透支出来偿还了债务。截止到报案之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362820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欠款,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恶意躲避银行催收,拒不偿还,后改变联系方式失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济南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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