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3********,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隆昌市**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隆昌市**路**号。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钟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共谋后,结伙自驾前往西双版纳游玩,次日,四人在未获得边境通行证的情况下,通过当地人带领,越过国境围栏偷渡至缅甸境内,因疫情被滞留在缅甸小勐拉一旅店,2月3日,四人通过当地人带领,以同样的方式偷渡回国,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五分场查缉点被挡获,被勐海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予以其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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