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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1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性别: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4********,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商住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O****号小型轿车,由本区东欣大道往管井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区银河路第五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71mg/100m1。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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