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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号内******单元****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陕D*****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丁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9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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