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内**号**层**单元**层**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陕D*****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丁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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