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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本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1时17分许,彭某某酒后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办案民警将彭某某带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验结果为:彭某某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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