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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粤KG****小型轿车从化州市**院附近行驶至化州市**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对彭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为99.35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未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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