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村**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黄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七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0mg/100ml,2020年6月2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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