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南环线株董路辅道下环线时,被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3.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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