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辽A****L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彭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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