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5********,汉族,初级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6日)。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彭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汉寿县**路行驶至**镇**村路段会车时,因跨越道路中心线,导致与相对方赵某某驾驶的湘******的士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9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86.4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鉴定的血液样本就是彭某某的血液样本,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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