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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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0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一大桥由岳塘区方向往雨湖区方向行驶,至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09月20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亦供认不讳,并表示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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