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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闽CS****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长福路海中鲜大排档出发,同日22时57分许,行驶至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7.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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