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陕A****P号黑色福特牌小型普客车沿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专用铁路平交道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在此执行夜间盘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彭某某血醇浓度为14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及抽血照片;
3鉴定意见;
4身份及车辆信息;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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