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文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4月3日0时57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驾驶粤S5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凤岗镇大运城邦四期一栋露天停车场路段时,与保安发生争吵。后彭某某下车推停车场拦车杆,造成拦车杆受损。后彭某某被公安人员带回调查。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彭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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