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农,住山东省沂南县**镇**组**号。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30日14时许,彭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行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交汇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事故发生时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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