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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驾驶云CBD***号普通摩托车从彝良县**镇**安置点往彝良县**镇方向行驶,行至彝良县**镇***大道**学校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含乙醇成分,含量为89.6/100mo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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