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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5时25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至陆良县陆水线K9+600M处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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