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40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南宁市东葛厢竹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液。经鉴定,事发时彭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7.1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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