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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鸡麻地往人民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北路小东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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