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G8****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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