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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 月30日21时许,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的川TV****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天全县兴业乡复兴村方向往峡口村方向行驶时,与吕某某驾驶川T2****号重型自卸货车会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1.6mg/lOOmL。天全县公安局认定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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