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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现住址都江堰市****院子**号**栋**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0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本市崇义镇沿崇天路往天马镇行驶,20时40分许,当其行驶至崇天路双玉桥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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