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街道**组,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路**号。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前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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