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现住灵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客车行驶至某某镇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被朝阳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通知大路交警中队赶到现场,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128mg/100ml,后民警随将其带至某某镇卫生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9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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