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41226********271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颍上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检测,案发时彭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0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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