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现住:怀仁市**小区,职业:怀仁市**煤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3时,彭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晋B****S大众小型轿车沿怀仁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怀仁市**街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孟某某驾驶晋F****8力帆小型车碰撞,后晋B****S大众小型轿车又与路边停放的晋F****2吉利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彭某某,孟某某和李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05mg/100ml。案发后,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抽血照片、鉴定结论、经济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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