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汤建平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D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尧塘镇水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水西路口北侧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受伤。经调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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