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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0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镇**门**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皖******昊锐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路南段涵洞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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