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78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Q****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企石镇宝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2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小型轿车等物证, 到案经过、身份查询材料、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