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寻乌县(上述身份信息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2014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号牌为粤S0****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太营路营溪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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