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130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P小型轿车从南宁市民族大道上路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彭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5.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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