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桂F9****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城北路自西向东由城北路龙北农场方向往县民族医院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龙州镇大修厂门前处路段,遇张某某驾驶的桂FL****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于前方同向靠右侧停放,彭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张某某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84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彭某某已经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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