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门滩镇**村**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后所**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帝瑶陶瓷厂往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路8-3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9.49mg/100ml。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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