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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门滩镇****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后所****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3214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帝瑶陶瓷厂往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路8-3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9.49mg/100ml

202010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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