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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北一环路由成彭路往滨江路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该车行至北一环路439号路段时,被民警检查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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