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组。1987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他人由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隆平街往八一路北段方向行驶,行至永福街302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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